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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

时间:2020-11-27 来源:未知 作者:小尤

无偿搭乘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

(一)无偿搭乘的机动车必须是非营运的机动车。所谓非营运,即不是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因为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原则上是不存在无偿搭乘的。当然这也不排除有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擅自允许他人无偿搭乘,但这是极其特殊的情况,从我国以往发生的情况看,涉及的都是非以营运为目的的机动车。同时,以营运为目的的机动车,发生了无偿搭乘的情况,并在营运中搭乘者受到损害,可类推比照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处理。所谓机动车,是以机械为动力的车辆,通常是汽车,但从字面解释也应包括轮船。其中,汽车也应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小轿车,也应包括非营运的客车,还有类似汽车的消防车、流动餐车等,摩托车也是机动车,亦应包括其中。

(二)无偿搭乘必须经机动车一方允许。无偿搭乘者和机动车一方存在搭乘的合意,一般情况下是搭乘者提出要约,机动车一方承诺,特殊情况是机动车一方主动提出要约,经搭乘者承诺。如在偏远地区,某步行者向路经的机动车招手请求搭车,这个车辆可能是货车也可能是小轿车,停车并同意招手者搭乘,也可能是机动车一方主动停车让行人搭乘。如未经机动车一方允许强行搭乘,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意为之者除外。

(三)搭乘必须是无偿的。实践中也存在有偿搭乘的情况,发生损害,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有偿搭乘,法律也是允许的,但当事人必须权利义务一致,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其责任范围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发生了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即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必须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责任在搭载搭乘者的机动车一方,包括应承担全部责任和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如果是承担部分责任或者搭载搭乘者一方无责任的情况,造成事故的另一方责任人不能以无偿搭乘为由主张减轻责任。对于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搭载搭乘者的机动车一方应在自己责任限度内以无偿搭乘为由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五)造成搭乘者损害。其损害通常情况下是人身损害,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一般为健康损害,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生命丧失。其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上费用均应相应减轻赔偿。

(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搭乘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原因,搭乘者的损害是结果,两者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如果完全是由搭乘者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搭乘者对受到的损害也有一定责任,则与机动车一方构成过失相抵,先依过失相抵规则分担责任,然后再在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部分以无偿搭乘规定相应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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